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


第六条: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三年召开一次,主要职责是:
一、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。
二、举行学术活动。
三、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。
四、审订学会经费收支情况。
五、制订、修改学会章程。
六、选举新的理事会。
七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七条:理事会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,每届的理事会成员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(二)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和审查学会工作。
(三)选举常务理事,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。
(四)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八条:常务理事会:
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,重大事宜需向理事会报告。
常务理事会在正副理事长领导下,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
理事条件:
①积极支持和参加学会工作,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;
②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;
③能联络和组织本单位会员参加学会活动;
④理事分布尽量照顾到地方学会、会员单位、分会、专业委员会和行业分布,对于有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计算机行业的领导人员,可特邀参加理事会。
正副理事长条件:
①积极支持和参加学会工作,并有奉献精神,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;
②计算机学术造诣较深,或技术上有突出贡献,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,是广东省的学术带头人之一;
③作风正派,有较强的工作能力,能团结理事和广大会员共同搞好学会工作;
④在同等条件下尽量推举有行政领导职务的理事参加学会领导工作。
第九条:任职期限:
理事、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,一般不超过三届。
理事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
第十条:名誉理事、名誉理事长的条件
为团结学术造诣较深、对学会有贡献的高龄会员,设立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。
(一)曾连任两届以上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,为学会作出较大贡献者,可聘为名誉理事;
(二)曾连任三届以上学会正(副)理事长,为学会作出较大贡献者,当退出学会领导时,可根据其退出时的职务聘为相应的名誉职务;
(三)学术造诣深、知名度高的计算机学术带头人,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在职省市领导;
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聘为名誉理事或名誉理事长。
第十一条:专业学会、分会
学会下设若干专业学会和分会。专业学会、分会是学会的分支组织。专业学会和分会的成立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;有关文件及审批意见报省科协备案,并依据办理有关手续。专业学会实行委员制,分会实行理事制。
第十二条:工作机构
学会设立学术工作委员会、普及工作委员会和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。各工作委员会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学会设立办公室,作为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,办公室设在挂靠单位。设副秘书长若干名。协助秘书长日常工作。